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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双流受灾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6/5/1 12:30:10 浏览: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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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四川新闻网双流频道记者赖俊杰)为支持汶川大地震受灾职工克服困难,重建家园。5月28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受灾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重建家园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受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做出了特殊规定。

对于受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提取时间及额度、提取手续及证明材料,《通知》又有哪些具体要求呢?今(1)日,本网特别邀请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流县管理部主任谭荣,对《通知》规定的受灾职工具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要求进行解析。

记者:谭主任,您好!日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通知》引起双流县广大缴存职工的强烈关注。《通知》中所指的重灾区具体是指哪些地方呢?

谭荣:对于中心《通知》中所指的重灾区,根据5月29日中心稽核处下发的《关于地震重灾区具体范围的通知》规定,目前中心现暂确定的我省重灾区有: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旌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罗江县、江油市、三台县、安县、梓潼县、盐亭县、平武县、北川县、涪城区、游仙区、青川县、雨城区、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也就是说,目前只有上述40个县(市、区)是符合《通知》规定的重灾区范围。

记者:关于《通知》规定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户籍关系在重灾区的,可凭户籍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您能具体解析下吗?

谭荣:好的!根据《通知》规定,受灾职工提取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凡缴存职工本人户籍关系是重灾区的,可申请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二是缴存职工本人的户籍关系不是重灾区,但配偶、子女、父母户籍关系是重灾区的,需提供与缴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关系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三是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的户籍关系都不是重灾区,而缴存职工本人在重灾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的工作单位也在重灾区的,可比照户籍关系在重灾区的规定标准执行;四是缴存职工本人的父母(不包括其配偶的父母)户籍关系是重灾区的,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但其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

记者:关于《通知》规定的“其它受灾职工凭有权部门出具的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的房屋损毁、伤残、死亡证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您能具体解析下吗?

谭荣:根据《通知》规定,其它受灾职工是指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的户籍关系都不是震重灾区的,但其房屋或人身因震灾造成损害的缴存职工。其它受灾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因震灾造成自住房屋损毁、伤残、死亡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记者:根据《通知》规定,受灾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那提取时间、次数有限制吗?提取的额度又是多少呢?

谭荣:《通知》中所规定的受灾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止;提取的次数为申请一次性提取(本年度已经办理过提取的,不受一年提取一次的限制。)提取额度:提取职工本人申请时上月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记者:受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提取手续及证明材料呢?

谭荣: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户籍关系是重灾区的,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缴存职工本人户籍关系在重灾区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其身份证家庭住址信息应在重灾区范围内),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应提供受灾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单位提取证明,即可办理支取,不需提供房屋损毁证明和伤残证明。

2)缴存职工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籍关系在重灾区的:提供配偶、子女、父母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与缴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灾区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即可办理支取。不需提供房屋损毁证明和伤残证明。

其它受灾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因震灾造成房屋损毁、伤残、死亡的,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缴存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自住住房损毁的:应提供受灾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垮塌证明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损毁的,提供受灾地区(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屋损毁证明)以及与缴存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灾区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后,收取相关证明材料愿件或复印件,即可办理支取。

2)职工本人自住住房损毁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父母房屋损毁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本人伤残或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含宣告死亡)、伤残的:提供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劳动伤残鉴定部门、医院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伤残证明、与缴存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后,收取相关证明材料愿件或复印件,即可办理支取。

凡是缴存职工本人死亡(含宣告死亡)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院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通知书、火化证等)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文书。其办理程序和资料手续的审核,应按《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缴存职工本人的兄弟姐妹不在《通知》的范围。

记者:非常感谢谭主任为双流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析《通知》!如果各缴存职工还有不清楚的怎么和贵部门联系呢?

谭荣:双流县缴存职工如需进一步了解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办理等相关情况,可拨打双流县管理部咨询电话:85815585,或直接到东升镇顺城街建行2楼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流县管理部进行现场咨询。

《汶川地震双流受灾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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