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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统一发放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0 17:17:42 浏览:383

九寨沟机电,关于全省统一发放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村房屋产权证、全省农村土地流转、房屋产权证、小产权证。

各市(州)、扩权县农业、农牧(农机)局(委):

为加强我省机电提灌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提灌工程灌溉效益,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1〕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经省领导同意,省农业厅出台了《关于农村机电提灌站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农业〔2013〕8号)。为确保相应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我厅印制了全省统一的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发放各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及其相关登记表式样。产权证外封为深红色特种纸,印有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字样;内封为有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字样的水印纸,尺寸为142x208mm。《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申领表》、《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共有者登记表》、《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登记管理表》见附件。

二、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印制与领用。产权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各市州根据本地区农村提灌站拥有量、实际需要、核发进度等向省厅书面申请需要量,经核准后由市州统一领取并发放县(市、区)。《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申领表》、《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登记管理表》、《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共有者登记表》,由各县(市、区)按照附件统一式样表自行印制。

三、《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登记核发。各县(区)农业(农机)部门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提灌设施建设投资来源与管护需要负责辖区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确权登记。产权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产权证及登记表具体填写内容和编码说明见附件二、附件三。

四、全省统一式样的农村提灌站产权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原自行印制和未颁发的农村提灌站产权证一律停止使用。今后,各县(市、区)凡进行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都要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产权证。原来已颁发的农村提灌站产权证仍然有效,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换证并重新登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启用统一式样产权证之机,侵犯农村机电提灌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切实做好启用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的宣传和基础核查工作。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产权证登记发证的基础资料核查与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发放的产权证准确无误。产权证要求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和管理,建立科学的产权证管理档案。凡是核发或者换发了《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的机电提灌站信息,必需录入《四川省农村机电灌溉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1、《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发放说明

2、《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填写说明

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编码说明

4、《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申领表》

5、《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共有者登记表》

6、《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登记管理表》

四川省农业厅

2013年3月1日

附件1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发放说明

一、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核发范围:集体(个体)投资建设;集体(个体)投资,国家补助建设的,由农村集体、股份合作、个体等经营的非国管的农村机电提灌站。

二、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由产权共有者共同投资建设的提灌站产权归权利人共同所有,使用、管理、经营、承包等事宜由产权共有者共同商定。

四、产权权利人应按照《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规定加强提灌站管理,保证提灌站安全,执行各项管理要求。

五、产权权利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县、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管。未经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提灌站工程使用性质。改变提灌站产权所有者或者转让、拍卖工程使有权,应到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六、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由权利人(共有产权则推选保管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须及时申请补发。

附件2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填写说明

一、产权证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设专人负责打印,填写。县(市区)统一编号,格式为××县(市区)提灌字第××××××××××××号。前面下划线处填写县(市区)名,后面下划线处填写12位产权证号码(产权证号码编写规则详见附件3)。如成都市锦江区编号为“成都市锦江区提灌产字第51010401××××号”,成都市金堂县编号为“金堂县提灌产字第51012101××××号”,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可缩写为“马边县提灌产字第51113301××××号”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是该级人民政府农村提灌设施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发证机关为县级农业(农机)局,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在产权证申领表发证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产权所有者:指提灌站所有者全称。是单户的填写户主姓名,有多户(人)的可由共有权利者(人)民主推荐产生产权权利人,村组集体的填写集体单位名称,乡镇集体的填写乡镇名称,专合组织填写专合组织名称,用水户协会的填写协会名称。

三、产权所在地及站名:产权证申领表填到乡镇、村、社、小地名,地形图上没有小地名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如××县××乡××村××社××提灌站。产权证可简约填写。

四、产权证主要资产栏未填写的栏目采用划“/”线方式废止。提灌站工程建设或改造时间:以实际情况填写,在建设时间不详的情况下则填写改造时间,改造时间主要是指由财政资金进行补助改造的时间。

五、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有共有产权的填写机电提灌站产权共有者登记表,并在产权证上填写所有共有者名。产权共有者较少时要对未填写完的表格采用划“/”线方式废止,产权共有者较多表格不够的可另行进行添加。

六、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变更时,产权所有人、社、村、乡镇、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逐级签署同意意见,负责人应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关印章。提灌站共有产权发生变更时,需经所有产权共有者签署同意意见方可变更。

七、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因权利人发生改变,需发放新的《产权证》,原证由发证机关收回存档,但证“号”仍沿用旧证“号”。产权证登记管理表中产权来源栏中填为转移登记。

八、产权证要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建立登记台帐,由县(区)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归档进行管理。

九、本说明由四川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编码说明

一、为便于产权查询和管理,产权证号码按全省统一规则编写。

二、产权证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至6位为本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8位统一编为“01”,第9到12位为各地自编码。

三、同一机电提灌站的产权证编码应与其录入《四川省农村机电灌溉信息管理系统》的ID码编号一致。

四、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关于全省统一发放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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