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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消委会联合发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十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3/28 23:16:55 浏览:115

来源时间为:2023-03-1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谢旺江)3月13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在成都市联合举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消委分别发布1个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涉及老年旅游、涉农消费、二手车买卖、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广大消费者最关心的领域,通过以案释法,广泛宣传《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展示两地消费维权协作成果。

下一步,两地将持续推进多领域、深层次的合作交流,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友好的消费环境,助力打造具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

案例链接

邓某等三人与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杨某等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关键词】

川渝协作消费者权益旅行社安全告知义务涉老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0日,罗某、邓某等4人报名参加四川九寨沟旅游活动,罗某向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交纳了旅游款1490元,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的营业部负责人杨某向罗某出具了收据一张,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经营的旅行社未向罗某告知高原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也未询问罗某的身体状况。后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委托四川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假日公司)对罗某等游客进行具体的服务,由四川假日公司安排罗某等游客的吃、住、行、导游等具体事务。同年6月30日罗某一行人进入九寨沟景区游玩,7月1日罗某突发急性高原反应,脑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无效死亡。罗某事发时69岁,一直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四川假日公司在罗某发病后,采取了为罗某提供氧气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救助行为。后死者罗某的近亲属邓某等3人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璧山法院),请求判决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国旅公司)、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四川假日公司、杨某等共同赔偿罗某身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214元。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中,璧山法院主动联系川渝协作对口人民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召开案件协商会议,针对案件的赔偿主体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开展协商,着力研究旅游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等3人作为罗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在与罗某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当向罗某告知不适合参加旅游的情形和安全注意事项。但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也未针对罗某存在的基础疾病和高海拔地区的旅游风险,向罗某作出准确的告知和明确的警示,因此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对罗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杨某作为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四川假日公司在罗某发病后尽到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璧山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按照4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邓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99354.53元,盈科国旅公司对该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璧山法院认定的案涉责任主体和过错责任比例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璧山法院针对在本案中发现的旅行社不规范经营的情形,联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共同向该旅行社发出司法建议,并将该司法建议抄送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典型意义】

当今社会“旅游热”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旅游来满足精神需求,但实践中不时出现旅行社不规范经营的情形,亟待加以规范和引导。本案中经营旅行社的主体未履行对游客的风险告知义务,对游客的生命权造成侵害。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督促旅行社切实履行对旅游者的风险告知义务,以更好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川渝两地法院协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川渝两地法院通过开展此类案件的协商会议,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并发挥典型案例和司法建议的指引功能,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规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旅游行业发展,助力打造具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

雷某某诉成都某二手车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关键词】

保护成渝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5日,来自重庆的雷某某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协议》,约定雷某某在该公司处购买奥迪Q7品牌轿车一辆,成交总额为56.8万元。雷某某当天支付全款提车,并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2017年12月,雷某某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准备用该车置换一台宝马轿车,经查询,该车于2014年9月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审理中查明,该车系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以50万元从原车主梁某国处购买。雷某某认为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出售案涉车辆时未告知车辆事故情况,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成都某二手车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确认协议、当日支付购车款并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雷某某对案涉车辆的车况予以认可且对车辆价值进行了内心评估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系双方合意结果,且无显失公平情形,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驳回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雷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应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对于车辆的维修、保养等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在消费者具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且未主动询问商家的情况下,商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不能认定为具有刻意隐瞒的意图,故商家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维修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对所购商品的知情权,商家有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义务。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在向雷某某销售车辆时未按规定直接告知车辆事故信息,侵犯了雷某某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同意退还车辆,且案涉车辆已由雷某某使用较长时间存在贬值情况,遂判决雷某某退还车辆,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向雷某某支付车款及损失金额共计56.8万元。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汽车市场置换购车比例不断上升,二手车交易量也逐年呈上升趋势。伴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成长壮大,标的物信息不完整、交易流程不完善、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凸显,既影响二手车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又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四川高院通过再审改判及嗣后向四川省汽车汽配服务业商会提出司法建议,不仅积极回应了重庆消费者的司法诉求,表达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还有助于推动成渝地区共同建设高标准一体化的市场体系,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改善消费条件、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升级营造一流法治环境。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川渝两省市

消委会共同起诉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胡某兵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键词】

跨省域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假冒注册商标川渝协作

【要旨】

针对跨省域销售假冒商标品牌白酒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统筹公益诉讼检察与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强化协作履职,支持并促成川渝两省市消委会联合起诉,督促侵权人通过公益行为实现公益修复,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先后多次向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2021年8月27日,该副食店经营者胡某兵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销售假冒品牌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1年8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因该案涉及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害面广,社会影响较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院二分院)依法能动履职,准确研判案件办理方向,按照“条线一体化”工作模式,组织重庆检察院二分院、云阳检察院业务骨干一体化统筹办案。同时,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积极与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围绕案件信息共通共享、公益诉讼履职方式、案件跨省域管辖等事项开展办案协作。

2021年11月,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随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均表示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川渝两地检察机关经充分沟通、研判,就川渝跨省支持起诉管辖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决定由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并由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出席法庭支持两地消委会诉讼。

2022年5月11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二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内,四川省消委会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诉讼期间,重庆检察院二分院根据该案特点,针对公益修复方式全面开展社会调查和评估,在与法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积极协助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探索侵权人优先以行为补偿公共利益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实现公益修复的精准化、实质化。2022年10月18日,重庆二中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如被告不以公益行为履行赔偿责任,则应支付124803.3元的赔偿金至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更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在办理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强化协作配合,通过支持川渝两地消委会跨省域共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筑牢公益保护防线,净化消费领域环境。办案中,检察机关为确保受损公益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紧扣公益受损特点,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探索由侵权人参加公益活动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

整治无糖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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