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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高原反应”官司游客遗属败诉

发布日期:2016/8/13 9:48:45 浏览: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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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2006年12月22日04:17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赵杨青法宣记者李寰

2005年国庆黄金周期间,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在去九寨沟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梗塞伴出血,径抢救无效死亡。邹钦的妻子和大儿子邹湛将华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经过几次开庭审理,昨日上午,这起因高原反应引发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法院驳回了邹钦遗属的诉讼请求。昨日的宣判,依然是双方代理律师出庭,面对败诉的结果,邹钦遗属的代理律师称要上诉。

在昨日的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依然围绕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这个话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青羊法院审理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邹钦于2005年10月16日到九寨沟旅游时,因为高原反应住院治疗,邹钦当日转入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在三医院的医疗证明中明确提到邹钦入院时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侧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而原告认为邹钦系意外死亡的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和旅行社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

昨日下午,记者就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咨询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非车险部的主管王斌。据王斌介绍,目前,保险市场均认定高原反应是一种疾病,而不是意外伤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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