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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去年国庆黄金周期间,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在去九寨沟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梗塞伴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邹钦的妻子和大儿子邹湛将华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今年7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由于原告人数增加,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昨日下午2:30,此案复庭。这起因高原反应引起的保险理赔官司,再给谁投保:自己父亲母亲孩子出生年月:
去年国庆黄金周期间,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在去九寨沟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梗塞伴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邹钦的妻子和大儿子邹湛将华安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
今年7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由于原告人数增加,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昨日下午2:30,此案复庭。这起因高原反应引起的保险理赔官司,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昨日,原告和被告保险公司、旅行社均是由代理律师出庭。庭审一开始,原告代理律师就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就高原反应是否属于疾病的问题争吵起来,审判长立即敲响法槌:“请肃静!”
原告律师
旅途中意外死亡该赔
据邹钦亲属的代理律师称,邹钦于2005年10月16日至10月19日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到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在邹钦缴纳的旅行费中,有旅行社代邹钦购买的保险公司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邹钦为被保险人。10月16日下午,邹钦在阿坝州松潘县出现高原反应,导致脑梗塞伴出血,被紧急送往当地的医院抢救,并于当日下午转院至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005年11月15日,邹钦经治疗无效去世。邹钦去世后,家人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但没有达成协议。律师称,邹钦在旅游期间因高原反应这一外来原因导致突发脑梗塞,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有义务按规定向邹钦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被告律师
高原反应是疾病,不在投保范围
对此,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刁红反驳称,高原反应是一种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刁红表示,保险公司对意外下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刁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名为《实用内科学》的学术论文,其中提到:“高原反应是一种疾病。”因此,刁红表示,邹钦死于高原反应,保险条款规定意外伤害险不包括因疾病造成的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对邹钦的死亡不承担理赔责任。
当事人提交证据后,审判长宣布,法院需要将相关证据交给医疗权威机构鉴定,因此庭审进行了一个小时后休庭,择日复庭。
新闻调查
高原反应:投保理赔的盲点
据了解,保险公司并没有规定高原反应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高原反应界定为疾病性质,造成无险可保的局面。
理赔难:不被认定为“意外伤害”
刁红律师称,高原反应的产生是因为高原缺氧,是可预知的,并非意外,游客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如果不适宜到高原旅游,应该自己规避风险。因高原反应诱发疾病而导致死亡,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投保难:开设专门险种风险大
国内一家保险公司的人士认为,为了高原反应而开设险种具有很大的风险。目前的旅游险虽有不足,除了高原反应,基本上还是可以满足保障需求的。因此,可以看出,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在保险业还是一个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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