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旅游死于高原反应?法院:这不属意外
【2006年-12月-22日09:16】【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字体:】【颜色:】
去年10月,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在去九寨沟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栓塞,抢救无效死亡。一年后,他的妻儿与保险公司就“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产生了激烈争论,并索赔12万元。昨(21)日,青羊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
家属:买了保险为何不赔?
2005年10月,邹钦与妻子参加由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九黄风景游”,同时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10月16日下午7时,在海拔3000余米的松潘县川主寺镇,邹钦因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栓塞伴出血,同日转院至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但一个月后,邹钦经医治无效去世。
据邹钦的儿子邹湛说,父亲去世后,他们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但都遭到拒绝。
“高原反应不属意外事故的范畴!”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刁红表示,保险公司对意外下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并非意外。
刁律师说,邹钦是因为高原反应诱发其他疾病而导致死亡,属于间接因素,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旅行社代理人王成律师表示,从头至尾旅行社都按照旅游合同条款提供了服务,并代客人购买了意外保险,已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但邹钦的死亡原因是脑栓塞伴出血,原告方未能举证邹死亡系意外,所以对其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完)(青羊宣记者李力李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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