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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游客景区受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吗?!

发布日期:2022/2/10 12:55:43 浏览:209

来源时间为: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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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游客景区受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吗?!

2022-01-1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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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旅游案例】游客景区受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吗?!

?以下为约2308字阅读约6分钟

导读:

近日,年关将至,但是疫情却在各地兴风作浪,刚刚好转的西安疫情让西安人民充满了希望,又新起的河南疫情,让全国人民揪心,现在天津又出现了奥密克戎疫情的传播,这个年,我们的旅游行业我们的旅游人,依然要蛰伏。

虽然疫情肆虐,但是,我们也要充满信心,多位院士科学家通过分析病毒的载毒量、传播速度、感染病症等,可以得知,本次疫情已经发展到了中后期,再坚持一下,再坚持一段时间,定能拨开云雾见日出。

今天,本律师给大家一个2021年下半年做的旅游人伤典型案例。

01

案件详情

2019年杨某在自贡Q旅行社报名参加九寨沟四日游,行程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至11月23日,通过中国人寿购买了旅游意外险。19年11月20日团队如期出行,但是21日,团队进入九寨沟景区自由活动期间,杨某在景区铺设的人行道上走路时,不慎摔倒,腰椎压缩性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此后,与旅行社协商不成,起诉至自贡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

02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案号:(2021)川0302民初840号】,杨某以其侵权责任纠纷向旅行社主张权利,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安全风险提示以及救助义务,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了杨某的请求。

二审判决【案号:(2021)川03民初688号】,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旅行社并不是九寨沟景区的管理者,没有对景区路面的安全管理的义务,而且,旅行社事前的风险提示与否,与杨某的摔倒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二审法院依然驳回了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03

律师解读

1、安全保障义务到底谁来履行?

大家都知道,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出游过程中,都是应当履行全保障义务,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出发之前对行程各项安全风险的告知,对游客人身健康的提醒;团队出行过程中,对游客的各项安全的确认以及提醒,防止风险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依然需要及时履行对客人的救治救助义务。这才是一个完整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过程。

但是,旅行社难道必须事无巨细的履行上述安保义务吗?

当然不是。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比如如果我们要玩一些惊险刺激的项目,那旅行社一定要充分告知其风险;但是如果仅仅是在平地上走路,那旅行社则没有必要一直跟随其左右,时刻提醒走左脚还是右脚,那属于加大了旅行社责任。

再说到谁来履行的问题,旅行社在整个行程中均需要履行上述义务,无可厚非,但是也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到了景区之后,其大部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应当转移到了景区,由景区进行安全各方面的管理以及监督。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受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系在九寨沟景区内,因路滑摔伤,旅行社将游客送到景区进行自由活动,那景区就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清理好路面积雪等,在易滑地区采取相应的安保措施,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景区承担。

本案也是非常明确的说明,在本案事故发生之时,旅行社并非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主体,也就是不是责任承担主体。

2、景区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再主张?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那就是,在一审开庭之时,我们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对九寨沟景区的追加申请,但是法院因为种种原因,并未同意追加。与此同时,我们也了解到,游客正在与九寨沟景区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前并未达成一致。

一审法院虽然没有因此而作出其他判决,但是对事实的查明仍然有部分遗漏。

二审中,因为本律师没有掌握确切的赔偿证据,但是据了解,九寨沟景区已经与客人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对外属于保密的状态。因此,我们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专门提出该疑惑,要求法院依法查明该事实,因为该事实也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若九寨沟景区对客人进行了赔偿,那客人已经因此获得损失弥补,再找旅行社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按照法律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处理,驳回起诉。若没有理赔,法院又判决旅行社存在责任,那可能还会存在向九寨沟景区追偿的问题,毕竟在景区内受伤。

在本律师的要求下,法官的威严下,原告当事人也是很不情愿的说出了,九寨沟景区已经赔偿了16万余元,这个事实是法院判决旅行社胜诉的关键,更是法院判决旅行社胜诉的最有利证据。

所以,在景区赔偿后,游客不得再向旅行社进行索赔,但是若旅行社赔偿后,则可能可以向景区进行追偿。

04

行业启示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我们经常在反复提及,但是还有些旅行社根本没有领会其中的真谛,那就是把握住“合理且必要”的原则。有些安全风险提示是必须的必要的,有些则并非必要,旅行社一定要加强对导游、销售人员的培训,充分理解与把握“合理且必要”的原则。

再者,旅行社在选择景区以及其他供应商的同时,还是要看其相关资质及安全状况,毕竟这些供应商属于履行辅助人,而旅行社对履行辅助人的选择依然具有较强的义务,而且,你所选择的供应商是为了完成我们自身的旅游行程,若出现问题,游客可以直接先找旅行社。

最后,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与我们各个供应商之间签订好合作协议,事故的处理要保持一致对外。有些游客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有些事实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不会说出来的。这样一来,可能就会导致旅行社,关键的赔偿事实不清楚,最后连追偿的权利都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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