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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发布日期:2024/2/18 13:56:55 浏览:16

来源时间为:2024-01-0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龚志伟)在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配制酒案

2023年1月6日,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配制酒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2月21日,泸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报告,内容显示在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中熹(配制酒)”中检测出药品“西地那非”,含量为3.60mg/L。泸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对现场发现的13356瓶“中熹(配制酒)”、4896瓶“中熹品鉴酒”、116瓶“无标签配制酒”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当事人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泸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生产添加有害物质的豆芽案

2023年3月8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杨某某使用含4-氯苯氧乙酸钠等成分的“无根水”生产豆芽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2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贡井区艾叶镇杨某某生产豆芽的场所开展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生发豆芽的黄色药剂1袋,在发的豆芽、豆子及成品豆芽等13筐,随即对上述成品豆芽抽样送检,在成品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具有缩短豆芽生长期、防止豆芽生根、促进豆芽下胚轴粗大的作用,但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添加使用该物质。经查,当事人为牟取利益,在豆芽生发过程中添加使用网购的含4-氯苯氧乙酸钠等成分的“无根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阿坝州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某卤菜店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卤菜案

2023年9月21日,阿坝州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某卤菜店超量使用亚硝酸钠生产加工卤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时接到群众反映,某卤菜店销售的卤菜颜色过于鲜亮、口感异常。9月12日,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和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并快速检验其加工场所内2个大桶浸泡的半成品,结果显示亚硝酸钠最大残留量超标。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销售的成品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13个品类卤菜的亚硝酸钠残留量值为71mg/kg至310mg/kg不等,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经查,为防腐和着色,当事人在卤菜加工过程中添加了亚硝酸钠,用量超过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当事人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经营食品案

2023年3月31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成都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食品、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厨进行检查,发现其凉菜间不锈钢盆盛装的干香料中疑似有罂粟壳类物质,现场快速检测了干香料及冰柜中卤料,结果均显示“吗啡”阳性。经抽样送检,其“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发现其面点间冰柜中存放的鲜嫩水果笋、金丝香芋酥、芝麻球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甘孜州甘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蒲某某无证生产销售风干牛肉案

2023年9月26日,甘孜州甘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蒲某某无证生产销售风干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风干牛肉665公斤、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9日,甘孜县市场监管局对甘孜县某食品有限公司8号冻库开展检查,发现蒲某某寄存的665公斤风干牛肉无标识标签。甘孜县市场监管局当即对蒲某某加工风干牛肉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无标识标签的袋装风干牛肉56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作坊备案证等相关资质。经查,从2018年1月至案发,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每年加工约1500公斤的风干牛肉,通过微信或熟人介绍的方式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甘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添加“双丙酚汀”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1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添加“双丙酚汀”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食品“雀蜂牌透明质酸钠果味果蔬饮”。经抽样送检,在上述食品中检出“双丙酚汀”成分。“双丙酚汀”是双醋酚汀的类似物,具有酚汀类物质相似的导泻效果,目前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作为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的批准。若将其添加在食品中,会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七、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定期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5月19日,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定期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菜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冷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放有242件“沂百源”冻猪带皮前腿肉(净含量:10kg/件),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食品冷冻库为杨某某租用,所查获的“沂百源”冻猪带皮前腿肉系杨某某所有。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杨某某在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情况下,在乡镇市场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冻猪带皮前腿肉共3058件。2022年4月,杨某某将剩余的242件“沂百源”冻猪带皮前腿肉继续存放于上述冻库中,直至超过保质期。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市翠屏区某火锅店使用回收火锅油案

2023年6月19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宾市翠屏区某火锅店使用回收火锅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7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灶上的铁锅内盛有回收油脂,约5斤。经查,当事人为保证火锅味道、节约锅底成本而回收火锅锅底,经过滤、熬制等工序制成“老油”,并将“老油”添加在火锅中供给顾客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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