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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2/10/5 16:51:27 浏览:370

340米/9座,桥隧比18.82;路基土石方297.48万立方米,其中土方32.7231万立方米,石方264.7596万立方米;排水防护工24.0633万立方米。设互通5座。

(3)PPP工程业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建PPP项目2个,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业主总投资额已投资金额开工时间回购期回购起始时间资金来源

1昌吉市头屯河沿岸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昌吉市住建局、昌吉市交通运输局570,237.0051,873.532015.1210年-项目贷款

2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PPP项目广元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317,400.001,043,063.072018.09--项目贷款

合计1,887,637.001,094,936.60----

序号项目名称取得批复情况

1昌吉市头屯河沿岸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昌市政函[2016]221号;昌市发改投资[2016]128号;昌市发改投资[2017]468号;编号652301201804050302施工许可证、编号652301201801050102施工许可证、编号652301201801050202施工许可证、编号652301201801050402使用许可证

2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PPP项目川府函[2014]216号;川环审批[2015]233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10000201600027号);川发改环资[2016]590号;川国土资函[2016]575号;川发改基础[2017]147号

①昌吉市头屯河沿岸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昌吉市头屯河项目”)

本项目的项目公司为昌吉市北新路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市北新路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由发行人出资80、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成立。昌吉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住建局与项目公司昌吉市北新路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授予昌吉市北新路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本项目特许经营权。通过签署PPP项目合同,昌吉市北新路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方负责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并取得合理收益和财政补贴的权利,运营期限10年。

昌吉市头屯河沿岸综合整治工程区域内基础设施PPP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建设位于昌吉市头屯河沿岸,项目总投资570,237.00万元,项目规划建设头屯河沿岸10.7公里综合治理范围,东至乌鲁木齐滨河东路(兵团第十二师),西邻昌吉市屯河路,南接乌奎高速,北达北外环。本项目建设含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利工程、景观及亮化工程等,共建自然生态修复公园、运动探险公园、城市庆典公园、工业休闲公园、昌吉文化公园、艺术田野公园、生态农业湿地公园七大主题公园。除此以外,本项目还包括乌昌大道头屯河景观桥建设,桥体设计采用主辅双层桥梁设计,上层桥为乌昌快速路主线,采用双向八车道规模,跨河后与现状乌昌快速顺接。下层桥梁为辅道,跨河后与两岸的地面辅道顺接。根据总体景观,景观水域及主河槽总宽度约为540米,大桥的主桥长约600米,桥梁总长700米左右。

②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PPP项目(以下简称“广平项目”)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131.74亿元人民币,项目资本金约为27.01亿元,其中:发行人现金投资22.01亿元,占项目资本金比例的81.49;广元市交投公司投资5.00亿元,占项目资本金比例的18.51。建设期4年,运营期30年。发行人与广元市交投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27.01亿元将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按双方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项目公司81.49股权,广元市交投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8.51股权。项目公司将负责项目投资、融资、运营和管理。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以项目收费权质押。

本项目是《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4-2030年)》20条联络线之一,是连接广元市和绵阳市(平武县)的交通要道。项目起于青川县骑马乡,接已建成通车的G75兰海高速公路川甘界至广元段,经青川县的瓦砾、黄坪、大坝、乐安寺、蒿溪、三锅、桥楼、青溪、平武县的高村、古城,止于平武县母家山,接拟建绵阳至九寨沟高速公路。项目总长90.052公里,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整体式路基宽24.5米,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本项目建设期4年,收费期30年。项目设有特大桥2,848.1米/3座,长隧道10,735米/6座,中隧道1,240米/2座,短隧道3,595米/10座,隧道总计19,370米/19座。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8座。

发行人的PPP项目昌吉市头屯河沿岸综合整治工程区域内基础设施PPP项目(一期)、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PPP项目所涉领域分别为路桥和高速公路等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负有提供义务。上述项目不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公共利益,可以由社会资本承担建设运营,且项目建成后,均会对项目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发行人上述PPP项目不存在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发行人上述PPP项目已履行规划、发改、环评、国土等立项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上述PPP项目均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不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发行人的PPP项目已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连续、平滑支付,不会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项目建设成本参与绩效考核,未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发行人上述PPP项目已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项目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的情形。

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替政府项目垫资的情形。

(五)受限资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部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受限资产为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余额为72,128.29万元。

(六)关于发行人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1、对外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对外担保。

2、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等网站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主要子公司存在下列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1)发行人与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及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之定金合同纠纷

2013年8月29日,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标四川省巴中至万源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巴万高速项目”)法人,并在实际履行中将巴万高速项目指定由其子公司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公司”)负责实施。

2013年10月14日,发行人(以下简称“原告”)与中新房公司签订《四川巴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设立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且在第三人设立后,中新房公司将其全部合同权利与义务整体转移于第三人继受,同时协议约定原告交付立约定金20,000.00万元后,与第三人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分别于2013年10月25日、2013年12月12日向第三人指定的定金收款账户转入3,000.00万元、17,000.00万元人民币,至此原告立约定金交付义务履行完毕,但第三人未能依据协议履行其义务。经原告数次催告,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向原告发来《复函》,确认由于被告及第三人没有巴万高速项目的实际履行能力,巴万高速项目招标人于2015年11月19日解除了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巴中至万源公司公路BOT项目投资协议》及《巴中至万源公司公路BOT项目特许权协议》。

至此,由于被告及第三人原因未能履行协议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26日,发行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告,项目公司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1)

判令被告履行定金担保责任,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4亿元;(2)判令被告以20,000.00万元定金本金为基数,按照其从收取到执行兑付之日的实际占用期间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744.5万元;(3)判令第三人对被告上述两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2016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本案件,并向发行人出具了“案号(2016)京民初96号”《受理通知书》。

2018年6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京民初96号],判决如下:1.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定金4亿元;2.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4亿元中的2亿元承担返还责任;3.驳回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8月10日,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4月3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311号],裁定: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本案正处于执行阶段。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主要子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

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承诺事项。

(七)关于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主要子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已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1、重组方案

发行人于2020年3月11日发布《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发行人以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庆北新渝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渝长”)100.00的股权,交易标的交易作价为108,170.97万元,其中以股份支付84,170.97万元,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10,800.00万元,以现金支付13,200.00万元。同时,发行人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及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94,970.97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含可转换债券转股)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

2020年4月22日,公司发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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