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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晚报数字报-兰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6/4/17 6:01:17 浏览:502

本报讯一趟九寨沟之旅,因司机驾驶失误,导致游客陈某受伤,在苦苦等待旅游公司赔偿款无果后,陈某将兰州康大旅游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旅游公司支付陈某赔偿款7200元。

2010年7月21日上午10时12分,陈某等人组团乘坐兰州康大旅游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康大公司”)的客车前往九寨沟旅游,行驶途中因车速过快,司机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出路面与路旁树木、石头相撞,造成车上11位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对造成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康大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1年5月,保险公司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向康大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共计24万余元,其中陈某应得赔偿款为6753元。而收到赔偿款的康大公司和车辆所属人宋某将赔偿款挪作他用,并未交至陈某手中。在苦苦等待赔偿款无果后,陈某遂将康大公司及宋某告上法庭。与此同时,陈某还以“保险公司未通知其本人去领取赔偿款,而是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康大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该案经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康大公司作为承运人用其名下车辆运送乘客陈某时发生事故致陈某受伤,应当依法向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宋某拿到赔偿款后将该款挪作他用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康大公司支付陈某赔偿款、利息等共计7200元,宋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陈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康大公司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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