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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国旅行社九寨沟分社被停业整顿一个月

发布日期:2017/1/29 14:31:27 浏览:412

处罚决定文书号:成旅行罚〔201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省中国旅行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379L

案由:旅游者罗某于2016年4月13日与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为00059266),参加九黄汽车四日游。经罗某书面同意,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包价合同的履行义务委托给四川省中国旅行社履行。四川省中国旅行社九寨分社安信旅游部在具体操作时,租用了腾盛运业的考斯特面包车(车号:川AR9769)作为旅游者罗某所在旅游团的团队用车。经交通部门认定,腾盛运业和川AR9769考斯特面包车均未取得旅游包车客运相关经营资质和许可。

处罚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金额(元):25000

没收金额(元):1600

处罚结果:决定对被处罚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状态:未执行

四川省中国旅行社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罚决定文书号:成旅行罚〔2016〕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省中国旅行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379L

案由:旅游者罗某于2016年4月13日与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为00059266),参加九黄汽车四日游。经罗某书面同意,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包价合同的履行义务委托给四川省中国旅行社履行。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游客罗某收取费用660元(含团费440元,单房差220元),支付给四川省中国旅行社具体负责操作的九寨沟分社540元(含团费320元,单房差220元)。四川省中国旅行社九寨分社收取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游客罗某支付的540元费用,低于四川省旅游协会该线路的旺季指导价1250元的30以上,四川省中国旅行社九寨分社接待了未足额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

处罚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规定。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

处罚结果:决定责令四川省中国旅行社九寨沟分社停业整顿60天。

当前状态: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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