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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消委和工商局共同发布05十大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16/9/23 23:23:47 浏览: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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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3月8日讯(记者冯钧)今天上午,长沙市消费者委员会和长沙市工商局共同发布了2005年度十大维权案例。这些案例有的赔偿费创历史之最,有的情节令人瞠目结舌。长沙市工商局局长陈跃文说,尽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屡禁屡犯,但工商部门将会对消费者维权不遗余力,有信心营造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

这十大案例是:

热水器违规安装致伤(亡)索赔案

2004年11月19日,消费者秦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台深圳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因超市安装人员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造成11月26日晚,秦先生妻子、女儿一伤一死的严重事件。超市及厂方在责任和赔付方面有严重的推诿行为,秦先生被迫来到长沙市工商局12315请求帮助处理。该起申诉引起了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他们立即着手调查、取证工作。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消法》第35条、第41条组织双方进行行政调解,并签订了行政调解书:超市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伙食住宿补助、营养费、精神赔偿费等费用总计313,333元。而这笔赔偿也成为湖南历史上通过行政调解手段达成的金额最高的消费赔偿。整个调解历时3个月。2005年4月6日,消费者从商家手里领到了违约金。

旅游遭遇甩客依法维权案

2005年8月18日,胡某等6人与湖南某旅行社签订了九寨沟黄龙四飞5天4晚游的旅游合同。旅行中,因为购物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胡某等人被卸载在路边。因此,他们集体申诉到长沙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要求旅行社按合同第15条的弃团行为,赔偿20100元。在受理此申诉后,12315工作人员经过认真调查并走访省旅游局等部门,得知当地签约司机中途甩客行为虽然性质严重,但导游一直都全程陪同,所以不构成弃团行为。但针对此次侵权行为,旅行社必须承担责任。2005年11月24日,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35条和《湖南省消保条例》第29条及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2条组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旅行社负责胡某等6人因中途司机甩客的租车费1400元;2、旅行社一次性补偿胡某等6人旅行中途因司机甩客而造成的损失6000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粗糙装修索赔案

株洲市合泰大街锦绣名门的郑女士与位于长沙市五一路的湖南某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由其公司的下属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完工后,因质量问题和环保指标超标,郑女士来到长沙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接到该申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公司联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在事实的认定上产生较大的分歧而无法继续进行。为更客观地区分双方责任,工作人员两次到株洲察看现场,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最后认定被诉方负主要责任,但消费者也存在一定的不配合行为。9月13日,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做出如下调解:由被诉方对申诉方一次性补偿7000元整。双方无异议。

虚假销售广告消费维权案

6月17日,河西某电器商店在《长沙晚报》刊登了一款“三星E388”手机从原价2399元降价到1399元的优惠广告。当众多的消费者上门求购时,却被以“错误广告”的理由拒绝,因此引起了众多消费者的共愤,并拨打了“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和“110”出警电话。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岳麓工商分局“12315”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在公安“110”的配合下,有效控制了激化的局面,引导群众依次进行登记、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最后,他们依据《消法》第19条指出了该商场存在明显的过错,要求其承担应有的责任。经过调解,商场和消费者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首先是由商场在《长沙晚报》登报声明自己的错误,并向消费者道歉;其次对因广告误导前来购买手机的34位消费者每人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00元。

商场购物受伤索赔案

2005年3月21日,消费者潘女士在位于黄兴南路的某大型购物商场内购物时,被未放稳的货梯砸伤头部,在该商场员工的帮助下到医院进行了缝针处理。针对自己的受伤事实,消费者对商场提出了索赔要求,因无法达成一致,双双来到市工商12315申诉举报中心请求调解。经调查证实,商场员工因为工作失职致使货梯未固定而误伤顾客事实成立。根据《消法》第7条和第35条,工商机关作出由商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430元的行政调解。双方无异议。

保健品误导宣传顾客索赔案

2004年8月25日,身患白内障疾病的李先生在某知名报刊上看到广告:白内障患者不用绝望,××滴液打破治疗白内障需要动刀流血的历史……。于是就来到位于东塘的某药房,按推销人员的建议购买了一个疗程的该品牌的滴液,并按说明开始使用。两个月后,李先生的视力不但没恢复反而有下降趋势。在找到××滴液公司后,对方不愿承担任何责任。2005年4月1日,毫无办法的李先生投诉到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请求帮助。经过中心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证明事情基本属实,于是组织双方进行行政调解,并且根据《消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要求经营方全额退款。双方无异议。

商品房延期交房赔偿案

2005年3月15日,消费者魏某到消协投诉,称他于2004年5月25日与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要求预交了54300元的定金。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为2004年8月31日,后因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原因,交房时间延期到2004年9月29日。同时,该公司支付给魏某逾期违约金4594元。到延期交房日魏某去办理手续时,发现房屋有三个明显的质量问题,由此拒绝拿钥匙和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公司尽快修复。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过多次整改和维修,直至2005年4月8日,魏某才从该公司拿到钥匙和办理了相关手续。由于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而耽误了交房的时间,为此,魏某到消协投诉,提出了索赔要求。经过调查取证,情况基本属实。消协多次召集当事人双方协商调解,当事人双方终于在2005年6月17日达成协议,由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投诉人魏某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收割机产品质量问题退货案

农民蒋某投诉称:2004年7月10日购买某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1270元收割机一台。在使用中收割机经常出现故障,该公司派人去蒋某家修理过一次。没多久连接主梁又断了。后蒋某将机器送到该公司,要求退货,该公司不同意,引起纠纷。2005年,蒋某请求消协帮助维权。消协接到投诉后,先后三次派人到该制造有限公司调查情况。找公司负责人谈话询问,查阅相关证照资料,在生产车间查看机器状况。消协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明确该公司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要求公司赔偿蒋某的相关损失。经组织双方三次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同意按蒋某要求退货款11270元。

啤酒瓶爆炸伤害人身赔偿案

2005年5月1日中午,某镇的肖某在某酒店喝喜酒,席间,啤酒突然爆炸,酒瓶碎片将肖某左脚脚踝关节处动脉组管划破流血不止,入住医院,用去医药费3000余元,2005年5月8日上旬,肖某向消协投诉要求赔偿。经消协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啤酒厂家一次性补偿肖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5600元整。

电话机质量问题引起火灾赔偿案

2005年4月22日,晚上12点40分左右农民刘某家的电话机在无人使用、无雷击、无其他火源的情况下突然起火,进而引起一台电视机、一台缝纫机部分烧坏,一间屋起火,因发现早扑救及时,才未铸成大祸。4月23日凌晨,刘某投诉到消协,消协立即驱车前往事故现场,调查拍照、勘查,经与经销商、电话机生产厂家联系、交涉、勘察,属产品质量问题。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电话机起火纯属质量问题,应由厂家负责赔偿。二、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4500元。三、更换一部电话机。(作者:冯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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