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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积极支持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发布日期:2017/1/29 14:31:43 浏览:1670

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加快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标准化、多样化、特色化建设,建立国家级、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数据信息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体系。(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

(3)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培树表彰活动。大力培育和树立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典型。(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十一章创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

第一节提升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

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推动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促进宪法关于民族方面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贯彻落实。研究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护等方面法规规章,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和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法规建设。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国家民委、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国家中医药局)

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群体的普法教育,强化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公安部、教育部)

第二节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

推进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制度化建设。引导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立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网格化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各民族结对帮扶、共度节庆等交流活动,推动城市民族工作规范化、社会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保障和满足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饮食、节庆、婚嫁、丧葬等方面合法权益,严禁民族歧视。提升城市和散居地区清真食品保障能力,加强清真食品监管。支持城市和散居地区设立民族乡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族乡发展的帮扶力度。(国家民委、全国工商联、文化部、民政部、公安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宗教局)

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合作、社会服务等机制,构建流出地和流入地信息互通、人员互动、共同负责的工作格局。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建立综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的制度机制。保障各民族群众平等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总工会)

第三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各级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注重培养优秀中高级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培养长期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保持干部队伍合理结构。加大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与中央国家机关、东部地区干部双向交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和多岗位锻炼,选派一批骨干到中央国家机关、东部地区任职锻炼。加强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推出一批拔尖人才。支持民族地区实施院士后备人选培养、人才小高地建设,促进高端科技人才聚集发展。大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支持和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继续开展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培养涵盖农林水牧、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多行业、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加大基层民族工作部门优秀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强化激励机制,激发基层民族工作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民族地区乡村干部、农村能人培训工作。加强贫困民族地区干部人才教育培养培训,大力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民族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及少数民族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支持中央和地方民族干部学院(校)及现场教学点建设。(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科协)

加强双语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民族语文翻译机构、民族院校、民族地区高校等单位,培训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干部人才。建立推动双语学习激励机制,支持少数民族干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鼓励汉族干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依托双语教学能力较强的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健全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测试标准。(国家民委、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第四节加快民族事务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民委委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委员单位作用。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建立健全县级民族工作机制,加大人员、设备保障力度。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能力建设,提高民族事务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监测,开展民族事务战略性、趋势性、宏观性重大问题研判。完善民族工作决策机制、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和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民族关系监测,建立健全预警监测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开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调查基础性研究工作。(国家民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研究。依托有关科研机构,深入开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关系、城市民族工作、世界民族问题等重大问题研究。支持民族工作新型高端智库建设。办好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评审、全国民族问题研究优秀成果和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等活动。(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专栏14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1)民族工作智库建设。发挥民族院校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打造一批高水平的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建设民族理论政策研究专家与成果数据库。支持开展民族问题调查研究。加强民族工作数据库建设。(国家民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继续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领导干部培训项目,分期分批对自治州、自治县、边境县、人口较少民族、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集中连片特困民族地区干部以及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女干部进行培训,提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国家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

(3)民汉双语人才培养。支持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双语培养培训机构建设。加强双语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开发建设双语学习载体和平台。(国家民委、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国家公务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4)少数民族状况评估系统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少数民族状况动态监测分析,建立民族事务治理数据信息平台,增强民族工作科学决策能力。(国家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章发挥政策支撑作用

第一节财政政策

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人口、交通状况、气候条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公共支出成本差异,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民族地区倾斜,确保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总盘子中的比重继续增加。建立健全各级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投入长效机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贫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领域建设。充分兼顾民族地区利益,支持民族地区全面开展试点。(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民委)

第二节投资政策

加大中央投入力度。增加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重大生态保护工程等投入。加大对民族地区人居环境整治、民族文化传承等领域项目投资力度,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等重点领域建设。国家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地州级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民族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向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商务部、水利部、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第三节金融政策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能源、环保、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建设。加大民族地区信贷投入力度,鼓励民族地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民贸民品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民族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努力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民族地区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规范民族地区信托业发展,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积极支持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并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促进民族地区上市、挂牌公司健康发展。继续暂免征收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等自治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挂牌费用,实行专人对接、专人审核制度,做到即报即审、即审即挂。支持民族地区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利用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区域性股权市场和期货市场,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积极培育民族地区保险市场,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动民族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并推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第四节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引导和支持民族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对民族地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东部地区符合民族地区特点和生态环境要求的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和区域性产业合作示范区,提升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引导产业向优化升级、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方向发展。完善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优先布局能源资源及其加工转化类重大产业项目,提高能源资源加工和深加工比例,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适当下放核准权限。加强对民族地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

第五节土地政策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保障民族地区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合理确定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民族地区适度倾斜,适当增加民族地区未利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重点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允许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老区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探索民族地区在域外发展“飞地”园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分配中央补助资金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有条件民族贫困地区开展建设用地整治试点工作。(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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