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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全景证券频道

发布日期:2016/6/18 5:24:02 浏览:5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4月18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汪家桥新村11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史建华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19,035,29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19。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东7人,代表股份163,4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重新聘请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议案》的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19,035,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3,4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通过。即同意聘请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张道成律师、殷勇律师对本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大会出具了《关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88证券简称:S*ST朝华公告编号:2008-028号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未来一定时间是否能披露股改方案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截止2008年4月18日,本公司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2007年12月18日,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浙江天声科技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1668万股非流通股附条件转让给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告于2007年12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2007年12月24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正东大实业公司和第四大股东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持有的4796万股非流通股被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竞拍取得该股权(该公告于2007年12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2007年12月26日,第一大股东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70,469,979股非流通股,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裁定,分别转让给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5,360,000股、重庆市麦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股、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10,000,000股、上海和贝实业有限公司20,109,979股(该公告于2007年12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上述股权变更情况,本公司将依据股权过户进程及时予以披露。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目前,本公司尚未聘请股改保荐机构。

三、董事会拟采取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动股改相关工作,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协调相关各方尽早启动股改程序。

四、保密义务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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