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员工在景区摔伤。虽然旅行社赔了钱,但受伤员工认为自己摔伤应该算工伤,要求公司解决工伤待遇。公司却认为,组织员工出去旅游本是好心,不应该担责。
日前,经市二中院组织调解,这桩发生在前年的事有了结果。
人社部门
作出工伤决定书
2011年10月,梁平县某公司决定组织员工到四川省九寨沟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而后,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当年10月13日,员工们到达九寨沟旅游,刘某在旅游途中不慎摔倒,造成右股骨骨折,痊愈后获得旅行社赔付的4.3万元。
刘某认为,是公司组织去旅游的,应该算工伤,于是,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受伤算工伤。
公司想不通:组织员工出去旅游本是好意,员工在旅游时受伤应是自己责任,和公司无关。公司遂向梁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工伤认定。
公司上诉
与本职工作无关
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刘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