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旅行社未在旅游合同中载明法律法规规定事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就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等规定,2021年7月14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向旅行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三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同时,对该旅行社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分别罚款5000元。本案中,被委托公司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已另案处理。
刷单造假被识破
网店“好评”假象多
【案情简介】
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两大知名电商平台经营网店,为提升网店销量、炒作人气,该公司雇佣“刷手”通过“刷单”、“刷好评”等方式制造网店“销量大、好评多”的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雇请“刷手”在网店下单后,将货款转入公司账号,由公司进行虚假发货,再由“刷手”确认收货。整个流程结束后,公司再向“刷手”退还货款并支付佣金。该公司通过“刷单”方式在电商平台形成营业额共计122万余元,其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张某与某餐厅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0日晚,张某和同事前往某餐厅聚餐。该餐厅通过微信将菜单发送给张某的同事点菜,菜单上有一项载明“米饭2元/位”。结账后,除实际消费的菜品外,张某发现账单上还有“餐位费(米饭)16元”的收费项目,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且餐厅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退还。但餐厅认为收取餐位费是行业惯例,菜单上已明示顾客“米饭2元/位”,且应收餐费673.5元,但考虑到顾客用餐实际及优惠老顾客等因素,实际只收取660元,并未收取餐位费,故不予退还。因协商不一致,张某起诉要求餐厅退还餐位费,并赔偿三倍用餐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本案中,餐厅称其收取的餐位费包括米饭、纸巾及一次性餐具费用,因餐饮企业负有向顾客提供清洁餐具和纸巾的义务,故其收取餐具和纸巾费用于法无据;对于收取米饭费用,虽然在餐厅的菜单中标有“米饭2元/位”,但张某及其朋友并未要求提供米饭,也未食用米饭,庭审中餐厅称即使未食用米饭也应收取餐位费,显然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某结账单显示应收673.5元,实际收取660元,少收的费用系对顾客的消费优惠并非退还的餐位费。虽然餐厅属于违规收取该费用,但因结账单中明确了该收费项目,并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餐厅退还张某16元。
再次提醒
遇到消费纠纷,请合理合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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