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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双汇、五谷渔粉致歉!5元餐具费该给吗?法定节假日可用团购券吗?遇消费问题这样解决

发布日期:2022/4/2 9:43:23 浏览:551

曝光两名消费者参加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分社组织的“九寨沟黄龙三日游”项目时,在无法成团的情况下,该旅行社未征得消费者书面同意,委托给其他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约定两名消费者的委托团费520元,低于被委托公司接待和服务成本894元,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未载明“团队用餐标准及次数”、“酒店住宿标准”以及“特色藏族村寨/或者藏地印象唐卡画院”项目游览时间等规定事项。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旅行社未在旅游合同中载明法律法规规定事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就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等规定,2021年7月14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向旅行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三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同时,对该旅行社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分别罚款5000元。本案中,被委托公司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已另案处理。

刷单造假被识破

网店“好评”假象多

【案情简介】

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两大知名电商平台经营网店,为提升网店销量、炒作人气,该公司雇佣“刷手”通过“刷单”、“刷好评”等方式制造网店“销量大、好评多”的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雇请“刷手”在网店下单后,将货款转入公司账号,由公司进行虚假发货,再由“刷手”确认收货。整个流程结束后,公司再向“刷手”退还货款并支付佣金。该公司通过“刷单”方式在电商平台形成营业额共计122万余元,其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张某与某餐厅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0日晚,张某和同事前往某餐厅聚餐。该餐厅通过微信将菜单发送给张某的同事点菜,菜单上有一项载明“米饭2元/位”。结账后,除实际消费的菜品外,张某发现账单上还有“餐位费(米饭)16元”的收费项目,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且餐厅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退还。但餐厅认为收取餐位费是行业惯例,菜单上已明示顾客“米饭2元/位”,且应收餐费673.5元,但考虑到顾客用餐实际及优惠老顾客等因素,实际只收取660元,并未收取餐位费,故不予退还。因协商不一致,张某起诉要求餐厅退还餐位费,并赔偿三倍用餐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本案中,餐厅称其收取的餐位费包括米饭、纸巾及一次性餐具费用,因餐饮企业负有向顾客提供清洁餐具和纸巾的义务,故其收取餐具和纸巾费用于法无据;对于收取米饭费用,虽然在餐厅的菜单中标有“米饭2元/位”,但张某及其朋友并未要求提供米饭,也未食用米饭,庭审中餐厅称即使未食用米饭也应收取餐位费,显然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某结账单显示应收673.5元,实际收取660元,少收的费用系对顾客的消费优惠并非退还的餐位费。虽然餐厅属于违规收取该费用,但因结账单中明确了该收费项目,并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餐厅退还张某16元。

再次提醒

遇到消费纠纷,请合理合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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