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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商品房开发用扶贫款财政局涉嫌违法收购-九寨沟市国土局

发布日期:2015/11/21 20:16:46 浏览:498


九寨沟商品房开发用扶贫款财政局涉嫌违法收购(2)2006年10月02日10:43【字号】
筹备征地在前规划在后
九寨花园的开发商是“四川省九寨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仁伟。根据九寨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该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02年8月12日。
公司成立刚刚一个月,刘仁伟就开始接手九寨花园的开发建设工作。
2002年9月19日,刘仁伟筹措了150万元资金交给九寨沟县国土资源局,项目为“土地出让金”。
既然是土地出让金,就应该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在九寨沟县国土局九寨花园地块卷宗中,记者并没有找到出让合同。该局土地管理股彭股长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当时并没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我们是协议出让的,有协议书。”
彭股长提供的“协议书”全名《付款协议书》,是由九寨沟县国土局与开发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签订的。该协议书中约定:开发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需要,向县国土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78.498亩;出让单价6万元/亩,总价近480万元,土地出让金于2003年6月30日前支付(9月19日已付150万元)。
同年10月15日,也就是签订“付款协议书”后的第五天,九寨沟县国土局给开发公司颁发了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在这份办理土地证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中,记者看到了作为发证理由之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2字54号”,但在整份卷宗中却找不到那个作为发证理由——2002字5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的开发必须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九寨花园的怎么会找不到呢?
在九寨沟县建设规划环保局的档案里,记者找到了九寨花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发证日期却是2003年的6月,编号2003字第43号。
这样,九寨花园的办手续过程实际是征地在前、规划在后,跟法律规定的刚好相反。
四川大学法学院胡教授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九寨沟县国土局在九寨花园地块出让金支付及办理土地证工作上,与国家规定显然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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