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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消委会联合发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十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3/28 23:16:55 浏览:117

生产销售秩序

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无糖保健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川渝协作

【基本案情】

在重庆市渝中区万鑫药房经营保健食品药品的王某于2020年8月与刘某某在四川成都某非法药品交易会上结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由刘某某向王某销售非法添加含有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胶囊。截至2021年1月22日,刘某某购进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原料并加工成胶囊,先后七次向王某销售价值为92400元的保健食品胶囊。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某在万鑫药房向购买其他降血糖保健品的消费者赠送上述保健食品胶囊,并多次向四川省顺庆区“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店”唐某某销售价值为44900元的保健胶囊。唐某某于2020年11月至4月期间将上述食品胶囊包装成“苦瓜活胰素”“沐春牌蜂胶灵芝胶囊”,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25608元。2021年6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王某等人审查起诉时发现,王某等人在川渝两地均有销售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能未尽到监管职责,该院在对王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于6月25日将线索移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调查和督促履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线索后,立即对辖区内销售违规添加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的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邓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7号“糖友会健康馆”“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专卖店”将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降血糖保健食品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该西药成分为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是双胍类降糖西药,其副作用为肠胃不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副作用,肝肾肺功能不全者及严重心肺疾病患者禁用。格列本脲是磺脲类降血糖药,属于胰岛素分泌促进剂,其副作用主要为可能会引起皮疹,过敏反应,严重的可能引起休克,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减少等,同时,格列本脲是Ι型糖尿病人以及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白细胞减少的患者的禁用药物,且体质虚弱、甲状腺功能亢进、老年人需慎用。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都需要根据高血糖患者的血糖情况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规定剂量餐前或随餐服用。消费者若食用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降血糖保健食品,可能会产生低血糖或者肝肾功能损伤。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14日向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案涉店铺予以查处,并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秩序进行整治。因案涉店铺经营商构成刑事犯罪,案涉店铺已停止营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保健食品经营店、药店、直销企业专卖店及服务网点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在此次行动中,共出动监督检查人员990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35处,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40个,检查保健食品店铺260家,已立案查处3起。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组织召开保健食品直销经营商家等召开座谈会,与商家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并通过媒体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群众对保健食品的安全意识。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将案件办理情况向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进行了反馈。

【相关法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保健食品经销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保健食品销售秩序开展全面整治,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本案涉及面广,被侵害对象多为中老年人,性质恶劣。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践行了公益诉讼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宗旨。

3、川渝两地检察机关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并在办案中通力合作,同向发力,及时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共享相关信息,共同推动川渝两地相关保健食品市场全面整治。

重庆市“6?10”言某锋等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汽车配件案

(重庆市公安局发布)

【关键词】

涉汽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川渝检警协作跨区域打击犯罪刑事侦查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重庆市渝中区某汽修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成都两家汽车配件公司购买了某知名品牌大灯、中网等汽车配件,收货后发现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随即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以言某锋、俞某涛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分别自2018年1月、2019年1月起,从江苏常州、丹阳等地购进假冒某品牌汽车配件,以成都“鑫光源”“鑫飞达”汽车配件公司名义将假冒汽车零配件销售至四川、重庆、贵州、西藏等地。2021年6月,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会同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联合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一举打掉两个犯罪团伙。据统计,此次行动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捣毁“黑窝点”3处,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大灯、保险杠等68种型号汽车配件2700余套,货值金额374万余元,涉案金额5500万余元。经权利人企业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案件被川渝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列为2021年首批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裁判结果】

2021年9月29日,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中检察院)对俞某涛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2021年11月26日,渝中法院认定俞某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依法进行了判处。2021年12月16日,渝中检察院对言某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渝中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2021年12月28日,渝中法院认定言某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依法进行了判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典型意义】

1、本案具有销售网络广、违法时间长等特点,侵害了权利人企业和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存在安全隐患。本案成功侦破,既有力维护了汽车配件市场的经营秩序,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公安机关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有效震慑潜在的假冒侵权违法犯罪活动。

2、本案进一步深化了川渝两地警务合作工作举措,加强了两地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力度,促进了两地侦诉协作配合,对两地建立联防联控联打联治的常态化机制、共同提升川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实时对接执法规范等警务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四川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黄某犯罪团伙

生产、销售伪劣牛肉案

(四川省公安厅发布)

【关键词】

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川渝警务协作行刑衔接保卫“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4日,四川省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剑阁县公安局移送案件,认为黄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牛肉涉嫌犯罪。剑阁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立案。经剑阁县公安局与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协作开展侦查,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重庆市铜梁区黄某、郑某洪、张某斌等人在重庆和四川多地进购母猪肉和瘦猪肉,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重庆市一工厂为掩护建立地下窝点,通过涂抹牛血方式假冒牛肉,再分送至团伙销售人员,销往重庆多个区及四川多个地市,累计销售假冒牛肉20余万斤,涉案金额600余万元。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涉案的“散装牛肉检出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牛源性成分”,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4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该案17名主要嫌疑人提起公诉。2023年2月17日,剑阁县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典型意义】

1、公安机关强化政治担当,深化川渝警务协作,依法严打违法犯罪,保障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川渝两地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新时代公安力量。

2、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公安机关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核心,明确以链条性、团伙性、区域性的案件作为主攻方向,发挥公安打击优势,强化行刑衔接,实现“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目标,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卫群众餐桌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买得称心、吃得放心。

3、本案销售网络广、涉及市州多,涉案人员遍布川渝多地。川渝两地公安机关深化警务协作,密切衔接沟通,加强情报共享、线索共查、警力共用,实现了联动共赢。

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键词】

包装装潢近似知名商品混淆行为川渝协作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权利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与其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外包装近似,请求查处该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底设计制作“凤业”牌泡鸡爪包装袋图稿,2018年7月获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下半年开始对外销售,产品主要流向四川达州、巴中等地。经产品比对和消费者走访,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产品,与权利人包装、装潢极具特色的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产品外包装颜色、形状图案、商品名称、镭射图案等标识多处近似,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凤业”牌泡鸡爪外包装标识整体构成对权利人“有友”牌泡凤爪产品的混淆。

【处理结果】

2020年9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凤业”牌泡鸡爪产品2197袋及外包装袋15000个,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

【典型意义】

一是加强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保护知名品牌在先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先于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外包装专利,并在生产、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通过长时间宣传推广,该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商业价值巨大,应予支持保护。

二是严肃查处“混淆行为”,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获取不法利益,其混淆行为欺骗消费者,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案件的查处使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三是依托川渝协作机制,加强两地执法合作。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执法协作、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在法治宣传、源头治理、信息沟通、协作办案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跨区域合作保护工作体系,达到节约行政执法成本和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促进川渝双城经济圈市场秩序良性发展,优化川渝两地消费环境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键词】

商标专用权保护川渝协作跨区域全链条执法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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