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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职业差评师将被处1~3万罚款

发布日期:2016/5/29 6:29:38 浏览: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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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田培友表示,根据《办法》,对于“差评师”除警告外还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刷信用”的行为,则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位居全国第七的四川省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网络交易越发普遍。但广告、假信誉以及与产品质量不相符的好评或者差评等等信息,正扰乱着消费者的试听……

数据

根据CNNIC数据,截至2013年底,四川网民人数达2835万,普及率35.1,移动互联网用户超过4000万户,省内网站数量110127个。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四川省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位居全国第7位,居中西部首位(前6位是浙江、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山东)。2013年1~9月,全省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5923.6亿元,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达621.9亿元。

举措

网络市场越发壮大,亟须网络交易监管

对于如此庞大的网络市场,四川省工商局已经开始试运行线上网络交易监管平台,连通各级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进行监管。

截至今年2月底,已有200余名工商执法人员在平台上开展主体建档、网络巡查等各项网监工作,建立了1.3万余户网络经营“户口”。

待今年6月正式开通运行后,平台不仅有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负责监管,还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接受网络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

手机上总是没完没了接到网络卖家的产品促销信息,想甩都甩不脱;微博上总会刷到大V们晒产品使用心得,其实却是商品炒作……这些困扰在网络销售飞速发展的今天,几乎所有网络消费者都会遇到。今年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专门针对网络交易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进行规范,而这一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同新《消法》同时实施。

距离3·15仅有不到一周的时间,昨日上午,省工商局、省消委会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通报会。会上,四川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田培友专门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解读。

重拳

1

“刷信用”“职业差评师”

对“刷信用”行为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

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淘宝的皇冠卖家意味着信用级别最高,最让买家放心。但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皇冠、蓝钻卖家信用记录虽高,商品及服务却并没有让人满意。由于“刷信用”、虚构火爆交易数据、花钱购买好评、删除差评的手段在网络卖家中盛行,许多消费者已经很难判断究竟哪一家店更可信。网络卖家们也不能省心,一类名为“职业差评师”的角色经常故意购物后给差评,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为目的。

《办法》实施后,“刷信用”“差评师”现象将受到处罚。田培友介绍说,针对这一类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第十九条做出了规定:对于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及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四川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田培友表示,根据《办法》,对于“差评师”除警告外还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刷信用”的行为,则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对于“刷信用”、购买好评,或者删除差评的假信誉商家,或通过恶意差评损毁他人信誉者,消费者或受伤者都可举报维权,列举相关证据,一经查实,相关商家或差评师可受相应处罚。

重拳

2

垃圾短信、微博大V发广告

大V产品体验微博需注明是广告

手机电子垃圾短信不断,其中很常见的一类就是曾消费过的网络商家发给自己的商业短信。烦人不说,消费者还时刻担忧自己的个人信息会被泄露。

对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以及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商家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此外,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微博用户常见的“大V发产品体验心得”,很多时候,其实是商业广告。而这种推送广告的信息也在《办法》中被规范。《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也就是说,若大V在微博上发布的“美容产品使用心得”是商业广告,那么大V本人必须对其进行注明。

据田培友称,这两项均属提示性的约束条款,目前尚未规定触犯后的相应处罚措施。“网络交易也是个逐渐规范的过程”,田培友称,这些提示性的条款将为下一步的立法奠定基础。成都商报记者王垚

盘点

去年全省消费投诉前三:

家用电器、服装鞋帽、日用商品

据悉,去年一年,四川省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9627件,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的投诉量居前三位。同时,四川省消委会还公布了2013年的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了旅游、通讯产品、美容、保险等近年来多个消费维权的热点行业。

旅游维权:高原反应身亡获赔15万

2013年蔡某一家参加成都一家旅行社“九寨沟、黄龙双汽四日游”。旅途中,蔡父身体不适,导游说没有急救设备。当晚11点45分,蔡父突然感到呼吸困难,待120赶到后,蔡父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经诊断,死因为“高原肺水肿,导致急性心肌梗塞”。经省消委会查证,旅游路线为高原地区,但旅行社未向消费者收取过《身体健康申请表》。导游未提出就医,应承担过失责任。经调解,消费者获得旅行社赔偿合计15.84万元。

美容维权:美容不成反受伤获赔1.8万

2013年9月,广元市消费者鲜某,在该场镇衡某所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去斑,二十多天后,出现了发红、疼痛、雀斑增多等症状,被医院诊断为“针刺后皮肤受损伤”。经省消协查证,经营者衡某并不具备美容和医疗美容主体经营资格。经调解: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8万元。同时,对经营者擅自从事医疗美容祛斑服务涉嫌无照经营的行为,移交工商部门做另案处理。

通讯产品维权:买到旧电脑商家双倍赔

2012年4月,消费者周某在自贡市某数码门店,以9998元购买苹果笔记本一台。2012年11月周某在对该电脑进行售后维修时却被告知一年质保期将过。经查证,消费者所持有2012年4月28日的消费凭证证实了商品交易事实。电脑系统显示购买时间为2011年11月12日。据此,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还电脑款9998元,并再赔偿9998元。成都商报记者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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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职业差评师将被处1~3万罚款》相关参考资料:
职业差评、职业差评师、贵州工商职业学院、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广东工商职业学院、湖南工商职业学院、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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