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富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增强国有文化企业实力活力竞争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国有文化企业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内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规范议事决策程序;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完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可量化、可核查的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建立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
(四)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加强对文化类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厘清文化行政部门与所属行业协会的职能边界,积极稳妥推进文化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大政府向文化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十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承担保护传承文化(文物)的职能职责,将其列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抓好落实,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履行好规划统筹、督促落实、沟通协调等职责。
(二)构建法规保障长效机制。抓紧出台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加快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立法进程;适时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地方法规立法进程;启动四川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立法调研;鼓励支持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州)先行出台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建立文化立法专家咨询库,搭建地方文化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基地。
(三)加强文化财政保障。优化完善转移支付体制,优先支持“三区”和农村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文化投入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竭力推动非遗生产性保护;加大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通过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手段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的多元文化投入机制。
(四)强化实施评估监督。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规划要求,针对本部门实际情况,对目标任务逐一细化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规划目标任务顺利推进;健全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制度,对规划确定的调控目标进行跟踪检查,纳入单位综合评价体系;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