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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成交Y2: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成渝双城经济圈)(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23/6/16 13:25:33 浏览:234

来源时间为:2023-06-13

原标题:23成交Y2: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成渝双城经济圈)(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说明”等有关章节。

一、发行人于2022年12月7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85号)同意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二、发行人基本财务情况

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公司2022年末净资产为578.38亿元(2022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67.50,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61.68;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93亿元(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1亿元、3.31亿元和6.18亿元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倍。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2023年4月28日,发行人披露了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截至2023年3月末,发行人合并口径总资产为18,215,118.17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2.36;合并口径净资产为5,936,180.31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2.63。2023年1-3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345,587.05万元,同比增长47.05;净利润为19,185.56万元,同比减少4.9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186.12万元,同比减少5.14,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依然满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不存在禁止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评级情况

根据联合资信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的《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成渝双城经济圈)(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主体评级为AAA,债项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发行人主体及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每年一次。

发行人应按联合资信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联合资信将按照有关监管政策要求和委托评级合同约定在本期债项评级有效期内完成跟踪评级工作。

发行人或本期债项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发行人或本期债项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及时通知联合资信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资信将密切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及本期债项相关信息,如发现有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对公司或本期债项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联合资信将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时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评级结果,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并按监管政策要求和委托评级合同约定报送及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

如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资料,或者出现监管规定、委托评级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联合资信可以终止或撤销评级。

评级报告关注:(1)资金支出压力较大。发行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运营板块尚需投资规模较大,面临较大的资金支出压力。(2)债务规模增速较快,债务负担较重。2020-2022年末,发行人全部债务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28.59。截至2023年3月末,若将永续债调整至长期债务核算,发行人全部债务资本化比率为54.42,整体债务负担较重。

四、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存在以下不同于普通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具体条款请参见募集说明书“第二节发行概况”之“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而全额兑付时到期。

2、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将于本次约定的3、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将于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4、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条件。

5、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6、初始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在首个周期内保持不变。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

7、票面利率调整机制: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后续每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当期基准利率为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250个工作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8、会计处理: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经对发行条款和相关信息全面分析判断,在会计初始确认时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本期债券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会计处理情况出具专项意见。如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导致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9、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情形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情形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10、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1、税务提示: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行业及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经营状况将受到冲击并导致无法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可能将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偿付。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期债券的本息,债券持有人亦无法从除发行人外的第三方处获得偿付。

六、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作为成都市交通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的主体,发行人存在总资产规模较大,但与之相对的总资产报酬率较低的特点。发行人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总资产规模分别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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